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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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快遞貨物先出口後報關制度即將施行
 
本文:
為提升我國物流營運效率,備受快遞業者矚目的低價快遞貨物先出口後報關制度終於有了重大突破。依據修訂後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出口快遞文件或低價快遞貨物,得以先出口後報關方式辦理通關,後續再依相關規定完成通關程序。

  本次修法主要在解決低價快遞貨物即時出口問題,依新增訂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之2規定,營業人委託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台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經海關依據黏貼於貨上之發票及託運單所列內容,以X光逕行檢視或據以查驗後放行。

  以先出口後報關方式辦理通關之業者,須於飛機起飛後48小時內傳輸簡易申報單訊息至海關,其提具之發票及託運單所列內容,視為簡易申報單內容之一部分;貨棧業者則應於貨物進倉後,立即透過通關網路傳輸進倉資料訊息至海關。

  適用此新增辦法之業者須符合最近三年未有重大違規情事或最近一年其所屬員工未涉走私或逃漏稅案件。而業者如未依規定期限傳輸報單訊息至海關,將先予以警告,限期未改正者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連續處罰3次未改正者,將被處以停止6個月以下先出口後報關方式辦理通關。

  此修正辦法目前由財政部依行政程序進行預告,查詢相關資訊請至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22732&baseDSD=5&CtUnit=59。









  2005-8-18  ( 台經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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