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復運進口貨可申請免徵貨物稅
 
本文:
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出口後復運進口,可檢附主管稽徵機關免稅證明,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出口後復運進口案件,海關於貨物復運進口時,依法代徵貨物稅。惟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出口時已申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第四聯(退內地稅用聯)者,於出口後因故復運進口,進口商可聲明其復運進口之貨物,係退運回廠,並由該貨物之產製廠商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後,檢附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上述復運進口案件,進口商於海關代徵貨物稅後,如取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之證明,或經海關查明其貨物出口後確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或退還貨物稅者,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所繳納之貨物稅。


 

  2005-8-17  ( 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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