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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自94年3月21日起施行。附「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使用須知
本文: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09410035901號
依 據:
業務公告
:::訂定「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自94年3月21日起施行。附「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使用須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09410035901號
附件一:
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一、虛報貨名夾藏出口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相關輸出規定。
(一)二十噸以下,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二)超過二十噸至四十噸,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三)超過四十噸至六十噸,處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四)依此類推,以重量計罰。
二、虛報貨名或涉偽造不實發票、不實證明文件,矇混出口贓車(如汽、機車等)。
處虛報出口車輛離岸價格一倍罰鍰。
三、出口布料委託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
虛報出口布料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
(如布料不符或數量短少或實際未出口)。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一倍罰鍰。
四、
(一)出口布料委託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單純虛報價格
(布料及數量相符,但價格高報)。
(二)出口布料委外加工(大陸除外),將再復運進口之虛報出口布料名稱、數(重)量、
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百分之三十罰鍰。
五、涉及冒退營業稅之虛報案件(包括統計代碼05之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者)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百分之十罰鍰。
六、報運貨物出口,涉及逃避輸出規定(未涉逃避管制)。 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七、虛報出口貨物之名稱、數(重)量、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等,未涉逃避輸出規定。
處罰鍰新臺幣六千元。
附件二:
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各關稅局辦理出口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表。
二、出口貨物涉及虛報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本表。
三、前項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本表辦理。
四、本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最高限(新臺幣三百萬元),
而違章情節重大,仍得加重其罰,至該條項規定之最高限為止,若情節較輕者,亦得減輕其罰,
惟應於緝私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依本表訂定之裁罰倍數所計算之罰鍰,以計至百元為止。
2005-8-16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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