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保稅倉庫業者自主管理規定修正
本文:
財政部關稅總局修正「保稅倉庫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規定,稽核關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業者、專責人員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保稅倉庫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業程序。
(二)會同業者盤查或抽核進、出、存倉之物品,並稽核其相關簿冊及表報。
(三)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
(四)輔導業者實施自主管理。
(五)稽核其他有關保稅倉庫監管事項。
稽核關員發現違反自主管理作業相關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專責人員未於期限內改正之事項,稽核單位應通知業者督促改正並派員輔導,其情節重大者,則依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處理。
(二)業者未於期限內改正,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者,則依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處理。
至於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業者及專責人員,應確實依照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訂定之自主管理事項及作業要點等,辦理相關自主管理工作。
專責人員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海關得予以限期改正;有重大違規者,得通知保稅倉庫業者立即改善。
保稅倉庫業者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海關得予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自主管理。
2005-8-9 ( 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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