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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中CCC0712.90.90.30-5「乾分蔥」一項貨品之輸入規定。
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301518390號
附件:如文(計一頁)(F-0930151839-A.pdf)
主旨:公告修正「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中CCC0712.90.90.30-5「乾分蔥」一項貨品之輸入規定。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CCC0712.90.90.30-5「乾分蔥」貨品原列之輸入規定為「465」(應檢附(一)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B01」(進口時,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及「F01」(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茲修正為「B01」及「F01」。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一份。
2004-11-30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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