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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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去骨牛肉開放進口仍需憑檢疫檢驗文件通關
 
本文: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94年4月16日起有條件開放美國不帶骨牛肉進口,開放之條件有四:(一)來自美國出生、飼養及屠宰之牛肉應限30月齡以下之肉用品種牛隻。(二)牛肉應去骨且除去危險物質,包括腦、脊髓、三叉神經節及背根神經節等部位。(三)牛肉應來自美國農業部檢查核准並向衛生署核備之屠宰廠及分切包裝場。(四)牛肉輸入時應附有美國農業部之衛生證明文件。

關稅總局稱,自92年12月24日起美國列為狂牛病疫區,衛生署即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不得輸入之規定,公告美國生產之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其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之食品不得輸入。

經歷1年3個月,頃於94年3月底經衛生署審議,排除前開限制規定之適用,公告自94年4月16日起有條件開放美國不帶骨牛肉進口,但進口時海關仍需核憑防疫局核發之[檢疫合格證]及標檢局核發之[輸入食品查驗證明],使得辦理通關,不能憑申報[免檢驗條件代碼]通關。

關稅總局稱,所謂憑[免檢驗條件代碼]通關,係指供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價值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重量在10公斤以內者及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方可適用。本次衛生署開放進口之美國去骨牛肉並不適用申報[免檢驗條件代碼]之規定,仍需憑証始能放行。
  2005-7-5  ( 關貿會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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