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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推動跨關區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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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依據關稅法規定,進出口貨物之申報係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向海關辦理;另上述貨物應辦理之報關、納稅等手續亦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業者與進出口廠商間之關係密不可分,通關作業之快慢、順暢與否影響到進出口貨物之商機,而報關業之專業與否亦影響服務之品質,故報關業在促進國際貿易發展上佔舉足輕重之地位。
報關業者於取得進出口廠商之信任後,通常均有長期之委任合作關係,惟受限於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進出口廠商如欲在不同關區進出口貨物時,必須重新委由當地不同之報關業辦理,不僅須再選擇合適之報關業建立合作關係,並須再辦理委任手續,增加徵信工作,且增加文件郵寄等費用,故對海關之限區報關屢有怨言,建議予以放寬,海關乃有規劃推動跨關區報關之構想。
關稅總局稱,跨關區報關係指報關業經核准後得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所有關稅局進行報關行為,報關業得憑任一關稅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照,向其他關稅局或其分支局申請辦理跨關區連線。對進出口廠商而言,所有之進出口貨物可委由同一報關業申報,不僅節省往來聯繫時間,減少郵寄文件費用,有利於掌握商機,且先放後稅之「擔保額度」各關區可共同使用,企業資金能靈活運用,紓解其資金壓力。
關稅總局表示,為加強進出口業者對本制度之瞭解,海關於本(94)年2、3月間已派員分赴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公會宣導,說明實施報關業跨關區報關之效益,符合WTO及京都公約精神,並可促進經濟之發展。
關稅總局強調,有關推動跨關區報關立法通過迄今已歷三年,其間海關持續與各相關業者溝通,目前除部分報關業者仍然持反對意見外,進出口廠商、運輸業、倉儲業等公會均表贊同,各該公會均樂見新制之實施,並將透過管道加強向其會員宣導。
2005-4-15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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