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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報運貨物出口涉及虛報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本文: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一、虛報貨名夾藏出口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相關輸出規定。
(一)二十噸以下,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二)超過二十噸至四十噸,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
(三)超過四十噸至六十噸,處罰鍰新臺幣九萬元。
(四)依此類推,以重量計罰。
二、虛報貨名或涉偽造不實發票、不實證明文件,矇混出口贓車(如汽、機車等)。 處虛報出口車輛離岸價格一倍罰鍰。
三、出口布料委託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虛報出口布料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如布料不符或數量短少或實際未出口)。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一倍罰鍰
。
四、(一)出口布料委託大陸加工,製成成衣後將再復運進口(統計代碼95),單純虛報價格(布料及數量相
符,但價格高報)。
(二)出口布料委外加工(大陸除外),將再復運進口之虛報出口布料名稱、數(重)量、品質、價值、規
格或其他違法行為。 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百分之三十罰鍰。
五、涉及冒退營業稅之虛報案件(包括統計代碼05之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者)處虛報離岸價格差額百分之十罰鍰。
六、報運貨物出口,涉及逃避輸出規定(未涉逃避管制)。處罰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七、虛報出口貨物之名稱、數(重)量、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行為等,未涉逃避輸出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六千
元。
2005-4-6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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