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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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自94年4月16日起,有條件開放美國16項牛肉貨品進口
 
本文: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40402609號公告辦理。
二、開放條件為:(一)來自美國出生、飼養及屠宰之牛肉應限30月齡以下之肉用品種牛隻;(二)牛肉應去骨且應去除特殊危險物質,包括腦、脊髓、三叉神經節及背根神經節等部位;(三)牛肉應來自經美國農業部檢查核准並向衛生署核備之屠宰場及分切包裝場。(四)牛肉輸入時應附有美國農業部之衛生證明文件。
  2005-4-4  ( 衛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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