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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訂定關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以疏解訟源 促進行政救濟效率
本文:
關稅總局表示:為確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規定,提供溝通協談平
台,化解徵納雙方見解歧異,並使納稅義務人知悉法律規定,日前特發布關務
案件協談作業要點,以確保人民權益。
目前關務案件的行政救濟制度,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補稅或罰鍰處分,可提出
復查、訴願;訴願被駁回,則可向各地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被駁回
則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由於民智已開且資訊透明的情形下,納稅義
務人對於海關行政處分不服,循序提出行政救濟,已是非常普遍的事。
這次發布協談作業要點即規定海關就關務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與納稅義務
人或受處分人進行協談:(一)審查階段中就課稅事實之認定或擬作成之行政
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雖經調查仍不能確定者(二)復查或經行政救濟
撤銷重核案件(三)申請復查之程序或理由,顯與法令規定不符者(四)納稅
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對關務案件適用法令發生誤解,有當面銓釋之必要者。
以貨物原產地之認定為例,海關依權責認定以後,進口人如仍有疑義而申請協
談,該案件承辦人員即得簽報主管核准進行協談,並可建議進口人依關稅法第
28條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避免因不諳規定而做無謂的申
辯,以保障其權益。
惟依該要點所達成之協談結果,對海關及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並無拘束力,
僅供雙方參考而已,但經簽報核定或復查委員會決議核可者,除因詐術等不正
當方法或另行發現新事證外,應遵照協談結果辦理。
2005-3-30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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