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海運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自94年7月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
 
本文: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字第0941005384號

主  旨: 公告海運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收取方式將自本(94)年7月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爰自94年4月1日起不再逐筆列印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
依  據: 貿易法第21條。
  2005-3-28  ( 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