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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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自94年7月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
本文: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字第0941005384號
主 旨: 公告海運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收取方式將自本(94)年7月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爰自94年4月1日起不再逐筆列印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
依 據: 貿易法第21條。
2005-3-28 ( 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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