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有關歐盟修訂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暨標示規定
 
本文: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4年3月11日貿服字第09490011180號函辦理。
二、有關歐盟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暨標示規範之修正情形,區分為木質包裝材料(wood packing material)及墊木(dunnabe)之規範如下:
(一)木質包裝材料:自第三國(瑞士除外)進口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應取自去樹皮之圓木。此外,無論新的、回收使用或修復後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厚度6mm以下經加熱加壓處理之合板不包括在內)均須符合下列規範:
1.檢疫之技術規範:應去除樹皮(延至2006年3月1日實施)、須使用溴化甲烷(Methy1 Bromide)燻蒸消毒或乾熱處理。
2.標示規範:須依據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SPM)第15號文件「國際貿易之木質包裝材料管制準則」標示下列代碼:ISO國家代碼(TW)、生產者代碼、採用措施代碼(如熱處理之標示HT及去樹皮之DB標示)以及IPPC之章戳標示。惟如本年3月1日前所生產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則可於2007年12月底前免標示IPPC之章戳標示。
(二)墊木:自第三國(除瑞士)進口使用支撐貨櫃之墊木(厚度6mm以下經加熱加壓處理之合板不包括在內),基本上,其檢疫技術規範及標示規範與上述一般木製包裝材料相同。惟「須取自去樹皮之圓木」之規定則延至2008年1月1日實施。
三、查去樹皮之規定並非ISPM第15號準則批准之應施措施,歐盟若欲實施,必須提出風險評估之科學證據,因歐盟對此尚在技術評估階段,故延後實施去樹皮措施之時程如上述。本案經貿易局初步評估,歐盟對木質包裝材料採取之檢疫措施,除去樹皮之規定外,其餘之檢疫措施並未違反WTO/SPS相關規定。貿易局已另函請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繼續注意歐盟會員在執行該防疫措施時,是否有違反前述準則規定之情形。
  2005-3-21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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