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自貿港區通關作業手冊規定調整
本文:
海關修正「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部分規定,依轉口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規定,T3運申請書之進口編號,與進口艙單脫勾,不再核銷進口艙單;T3轉運申請書得分批或合併數批進口艙號申報,免再分割或合併艙單;從事轉口之港區事業應辦之通報手續,得依關稅法之規定,委託報關業者辦理,並應先向海關辦理與報關業者之委任關係,否則不予收單。
國外貨物進儲之通報部分,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後,自由港區事業即得以報單(F1外貨進儲自由港區;訊息格式簡5105A或簡5105S),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通報進儲國外貨物。報單訊息經邏輯檢查合格、銷艙、經紀錄有案,即發出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簡5116或簡5116S),傳輸予自由港區事業及貨櫃(物)存放處所之倉儲業者(含港區貨棧)。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進儲為他業者從事倉儲、物流、組裝、重整之貨物,如涉及需更正進口艙單收貨人為自由港區事業者,得備相關文件,向海關辦理。自由港區事業國外貨物進儲應辦之通報手續,得依關稅法之規定,委託報關業者辦理,並應先向海關辦理與報關業者之委任關係,否則不予收單。
輸往國外貨物之通報方面,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進儲港區貨棧,港區貨棧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後,自由港區事業即得以報單(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訊息格式為簡5203A或簡5203S)向其所在地海關通報,經邏輯檢查及比對進倉資料合格、海關紀錄有案,即傳輸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格式為簡5204或簡5204S)予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憑以裝船(機)出口。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如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且於本自由港區內裝船(機)者,得申請船(機)邊免驗放行。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涉及國際規範或承諾,依「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輸出文件通報作業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輸出許可文件,以電腦傳輸資料或書面文件通報海關辦理查核,未經查核者,海關不予核銷或簽署。
2005-3-16 ( 台灣新生報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