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歐盟木製包裝材料檢疫暨標示規範之修正情形
本文:
一、資料來源及時間:歐盟執委會本(2005)年3月2日第L56號政府公報暨理事會第2005/15/EC號指令以及執委會健康暨消費者保護總署本年3月1日第E1/HA D(2005)號文件資料。
二、執委會原於去(2004)年10月6日公告第2004/102/EC號指令,修訂第2000/29/EC號指令附件IV之內容,因「去除樹皮」之規範尚在進行「減少蟲害風險」之技術評估階段,故「木製包裝材料須取自去樹皮之圓木」之規定延至2006年3月1日實施。
三、另為釐清木質包裝材料之檢疫暨標示規範之修訂情形,本組續洽執委會健康暨消費者保護總署官員Mr. Harry Arijs告稱,基本上,應區分為木質包裝材料(wood packing material)及墊木(dunnage)之規範:
(一) 木質包裝材料:自第三國(除瑞士)進口所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應取自去樹皮之圓木。此外,無論新的或回收使用或修復後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包括:packing cases, boxes, crates, drum, pallets, box pallets, load boards, pallet collars以及所有運輸使用之木材包裝材料(厚度6mm以下經加熱加壓處理之合板不包括在內)】均須符合下列規範:
(1) 檢疫之技術規範:應去除樹皮(延至2006年3月1日實施)、須使用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薰蒸消毒或乾熱處理。
(2) 標示規範:須依據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SPM)第15號文件「國際貿易之木質包裝材料管制準則」標示下列代碼:ISO國家代碼(TW)、生產者代碼、採用措施代碼(如熱處理之標示HT及去樹皮之DB標示)以及IPPC之章戳標示。惟如本年3月1日前所生產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則可於2007年12月底前免標示IPPC之章戳標示。
(二) 墊木:自第三國(除瑞士)進口使用支撐貨櫃之墊木(厚度6mm以下經加熱加壓處理之合板不包括在內),基本上,其檢疫技術規範及標示規範與上述一般木製包裝材料相同。惟「須取自去樹皮之圓木」之規定則延至2008年1月1日實施。
四、檢附執委會健康暨消費者保護總署本年3月1日第E1/HA D(2005)號文件資料,請 卓參。至有關執委會第2005/15/EC號指令,另請逕至下列網址擷取: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056/l_05620050302en00120013.pdf。
2005-3-10 ( 歐盟執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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