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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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決對台灣、美國等國乙醇胺課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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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務部昨晚公告,對原產於台灣、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並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於台灣、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徵收九%至七四%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五年。

中共商務部係於今年三月二十五日決定對乙醇胺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後,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商務部終裁決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同時,商務部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中共商務部在公告中指出,自今年十一月十四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台灣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該產品在中共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二九二二一一○○、二九二二一二○○)時,應依據終裁決定中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2004-11-16  (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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