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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狂犬病預防疫苗之免疫效期規定
本文:
一、資料來源及時間:歐盟執委會本(2005)年2月4日第L31號公報第2005/91/EC號指令。
二、依據歐盟第998/2003號規定,非商業用途之寵物(貓狗及雪貂)輸入歐盟境內時須檢附其護照,並證明已施打狂犬病疫苗。惟因疫苗生產者均明確標示疫苗之免疫效期以及下次施打疫苗之日期,歐盟卻未訂定免疫效期相關規範。鑑此,歐盟第998/2003號規定之第5條第一項第b款應加註狂犬病首次預防疫苗之免疫效期係以施打疫苗21天後開始計算(係為施打疫苗後產生抗體)。另如再次施打疫苗時間係在前次疫苗效期內,則其效期則自再次施打疫苗當日起算。此外,前次施打之疫苗如無獸醫之證明文件,則須以第一次接種疫苗認定其免疫期。
三、本項指令自本年2月7日起生效。指令內容請逕上網查閱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031/l_03120050204en00610061.pdf
2005-3-2 ( 歐盟執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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