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財部修正運輸業以電傳處理業務作業規定
本文: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發布修正「運輸業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作業規定」,運輸業應依「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海運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及「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所列相關訊息處理接收、發送業務。
按規定,運輸業應依出口貨櫃清單作業規定之「裝船結關」訊息處理接收、發送業務,向海關辦理登記時,應檢附已填妥向通關網路事業申請電子資料傳輸之申請表憑核。通關網路事業與運輸業進行連線測試作業時,應與財政部關稅總局資料處理處連繫;於完成連線測試後函知關稅總局與地區關稅局進行正式上線。
運輸業應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所列各種通關作業相關訊息處理接收、發送業務。海關則應將預為核定之運輸業代碼,鍵入測試系統之運輸業基本資料檔,供測試之用。至於運輸業於電腦連線系統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時,應通知海關配合以備援措施辦理。
2004-11-16 ( 台灣新生報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