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修正應施檢驗商品高畫質電視機等5項商品之檢驗標準
 
本文:
一、依據經濟部94年2月15日經標字第09404601281號函辦理。
二、此次修正高畫質電視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雷射光碟系統碟式放影機、數位記錄硬碟式錄放影機或放影機、其他錄放影機等五項商品之檢驗標準,其餘檢驗方式、計量單位、費率及時限等具體執行細節不變。
  2005-2-23  ( 國貿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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