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歐盟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之輸入木材、木質包材檢疫規定
 
本文: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4年2月5日防檢四字第0941490083號函辦理。
二、除厚度6mm以下未加工木材及經加熱加壓處理之合板外,其他木質包裝材料須由去除樹皮之木材製成,並符合ISPM15規範,標明"DB"標誌;如該木材為2005年3月1日後回收或再製者,須標明符合ISPM15規定之標誌,然如係2005年2月28日之前回收或再製者,於2007年12月31日前可免標明該標誌。
三、除厚度6mm以下未加工木材及經加熱加壓處理之合板外,其他木質貨櫃支撐架須由去除樹皮之原木製成,並符合ISPM15規範,且標明"DB"標誌;或由未罹染疫病蟲害且無活蟲之完全去除樹皮之木材製成,然此暫行措施僅適用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四、除側柏屬(Thuja)外之針葉樹類木材,如非屬片狀、粒狀、鋸屑、刨屑、廢棄物、碎片、包裝用材料或木質貨櫃支撐架者,須檢附官方文件說明該木材經下列之一種方式處理:
1.熱處理(中心溫度攝氏56度、30分鐘以上),並標明"HT"標誌;
2.經特殊規定的燻蒸處理;
3.經核准之化學藥劑加壓處理,並加註藥劑有效成分及濃度。
五、除側柏屬外之針葉樹類木材,如屬片狀、粒狀、鋸屑、刨屑、廢棄物、碎片者,須檢附官方文件說明該木材經中心溫度攝氏56度、至少30分鐘之熱處理,或經特殊規定的燻蒸處理。
六、側柏屬之木材,如非屬片狀、粒狀、鋸屑、刨屑、廢棄物、碎片、包裝用材料或木質貨櫃支撐架等,須檢附官方文件說明該木材經下列之一種方式處理:
1.該木材係已完全去除樹皮;
2.烘烤乾燥至濕度20%以下,並標明"Kiln-dried"或"K.D."標誌;
3.使用上述四、之任一種方式處理。
七、側柏屬之木材,如屬片狀、粒狀、鋸屑、刨屑、廢棄物、碎片等,須檢附官方文件說明該木材經下列之一種方式處理:
1.該木材係由已去除樹皮之木材製成;
2.烘烤乾燥至濕度20%以下;
3.經特殊規定的燻蒸處理;
4.熱處理(中心溫度攝氏56度、30分鐘以上)。

  2005-2-18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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