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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修正「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本文:
一、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2月3日台總局保字第09410011791號令辦理。
二、「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修正如下:
(一)第六點: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准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轉售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帳用電腦化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重整後全數外銷。
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准許以原型態轉售(轉儲)物流中心,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物流中心。
(二)第七點:物流中心准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或以原型態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及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
2005-2-18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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