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經濟部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
 
本文:
一、依據經濟部94年2月2日經標字第0940383270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法共計修正九條,主要鑒於規費法無抵繳規定,配合刪除有關檢驗規費抵繳之規定,另配合相關法規新增及調整檢驗規費,如:
1.增列資訊類產品之檢驗費率及最低費額;
2.增列工廠檢查機構之審查費、評鑑費;另執行市場監督係主管機關基於管理需要而發動之取購樣檢驗,其衍生試驗費不宜由業者負擔檢驗規費,故刪除執行市場監督試驗費;
3.為了反映指定試驗室審查及後續管理之實際成本,調高審查費並刪除但書規定;另增列得開放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申請認可之登記費。
4.增列認可商品驗證機構檢驗規費,包括審查費、評鑑費及證照費等收費項目。
5.增列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包括審查費、登記費、證照費及評鑑費等收費項目。
三、有關修正條文與「逐批檢驗、監視查驗之檢驗費率及最低費額」以及「受託試驗費及技術服務費費額表」,業者可上標準檢驗局網站:www.bsmi.gov.tw之「最新消息」內容中查詢。
  2005-2-17  ( 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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