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歐盟頃修正自第三國進口熊蜂及義大利蜂之檢疫規範
 
本文:
一、資料來源及時間:歐盟執委會本(2005)年1月28日第L25號公報暨第2005/60/EC號指令及2003/881/EC號指令。
二、由於熊蜂(Bombus SPP.)及義大利蜂(Apis melliferg)授粉之特性(尤其熊蜂不畏天候),歐洲、北美、紐西蘭及日本均早已對改等蜜蜂進行大規模商業性飼養。惟由於原產於南非的小蜂窩甲蟲(Aethina tumida)以蜜蜂幼蟲及蜂窩中貯藏的花粉及花蜜為食,曾於2001年引發美國養蜂業一場災難,且此類寄生甲蟲尚未列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之疾病清單,因此,歐盟於2003年12月11日通過2003/881/EC號指令,准許第79/542/EEC號指令所列之第三國進口熊蜂及義大利蜂(第三國名單包括:保加利亞、加拿大、史瓦濟蘭、智利、格凌蘭、克羅西亞、冰島、紐西蘭、聖皮埃爾和米克龍、羅馬尼亞),惟須依規定檢附動物健康證明書,且為調和歐盟進口之動物健康證明規範,取消2000/462/EC號指令。
三、另由於美國夏威夷之隔絕地理位置,歐盟爰於2005年1月20通過2005/60/EC號指令,修正2003/881/EC號指令對第三國進口熊蜂及義大利蜂之規範,暨同意將夏威夷列入第三國准許進口名單。
  2005-2-17  ( 歐盟執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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