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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本文: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
主 旨: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者,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品名之後加註「非乳(奶)為主」。前述加註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二、包裝奶精產品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以前製造者,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2017-2-6 ( 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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