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台中關試辦第二階段電子封條
本文:
關務署台中關跨境移動安全電子封條監控系統即起進行第二階段試辦,參與測試之機關、航商及倉儲等相關業者將依據該關「跨境移動安全被動式電子封條監控系統標準作業程序」辦理。配合電子封條監控跨關區轉運貨櫃作業試辦,有關轉運貨櫃之貨櫃(物)運送單,相關貨櫃集散站及倉儲業者則應依「電子封條系統監控點資料明細表」,於「運往站名」欄位填報正確卸存地代碼。
貨櫃使用被動式電子封條替代人工押運之「使用範圍」:起運地與運往地現行已配置可讀取貨櫃電子封條號碼之手持式讀取器或固定讀取器等設備以供回傳資訊者,得以加封電子封條替代人工押運。
「使用時機」:進口貨物有三角貿易、報單放行附帶條件為需押運或加封電子封條者、海關核批押運或加封電子封條者。出口貨物有退運、復運出口、國產菸酒出口裝船或出口退關、海關核批押運或加封電子封條者。
轉運貨物:海關核批押運或加封電子封條者。轉口貨物:「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列海關指定及電腦抽中押運之轉口貨物,惟下列轉口貨物仍應依規定辦理人工押運:武器、彈藥及毒品(含管制藥品)、經海關認為有必要者(如接獲密報、通報或有其他可疑情事);船用品。
艙單階段貨物:海關在准單核發前如認為需加封電子封條者。
2013-2-27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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