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3002.90.10.00-1「豬糞尿處理菌材」等5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52」內容
 
本文:
一、為配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 條第l 項第1 款第2 目及第3 目污染防治用藥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始須申請環境用藥相關許可證照之規定,爰修正旨揭5 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52 」內容為:進口環境用藥(包括原體、成品),應檢附:
(一)1 • 行政院環境保護著核發之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影本。非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環境用藥許可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2 • 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影本”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進。環境用藥原體得檢附具該原體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或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樣品同意文件;或
(三)非屬公告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污染防治用藥,應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著證明文件。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l 份。
  2013-2-21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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