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字第l 020000221 號
 
本文:
主旨:有關機車外胎標示SPR 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1 年11 月26 日本局化學工業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101 年第69 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配合業界需求,未來國家標率修訂時將參考國際規訂定,建議旨揭商品最小破壞能(外胎強度)規定為56 ) : (焦耳),最小破壞能、耐久性能及尺度測量則以300 kPa 充氣壓力作試驗,於國家標準修訂增列SPR 之相關〕 規定前,若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機車外胎標示SPR 者,應請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法第10 條第4 項先向本局申請〔 核准(即專驗報驗),符合前揭建議規定者始同意標示SPR 。
三、已取得標示SPR 機車外胎驗證登錄證書者,請依「驗證線登錄商品監督作業原則」,將該廠商列為重點監督對象,於執行監督作業時,優先抽取該商品進行現場比對或測試,並以說明二之建議充氣壓力作試驗及最小破壞能判定。
  2013-1-25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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