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字第10120014730號
 
本文:
木製板材類商品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 02 年l 月4 日經濟部標革檢臉局經標二字第10120014 ? 30 號今訂定發布全文12 點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商品實施型式認可逐批檢驗,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為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商品,包括:
(一)層積材類:單板層積材及結構用單板層積村”
(二)合板類;普通合板、特殊合板及結構用合板•
(三)木質地板類;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四)集成村類:裝修用集成村、化輕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村、結構用集成村及化柱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
(五)中密度纖維板及粒月板,
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拉邊:集成村類橫斷面之短邊。
(二)長邊:集成材類橫斷面之長邊。但橫斷面為正方形者,則為層積方向之邊•
(三)大斷面:集成材類組邊在十五公分以上,斷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分以上者。
(四)中斷面:集成材類短邊在七• 五公分以上,長邊在十五公分以上。
(五)小斷面:集成材類短邊未滿七• 五公分,或長邊未滿十五公分者。
(六)同型式:指適用之國家標率、膠合劑、製造廠場及生產國別相同者;具有耐燃性者另包括耐燃等級相同。
(七)主型式:
1 .層積材類、合板類:指同型式下:厚度(單板層積方向之尺度)最大且層數(單板層積及化桃加工層之數量)最多者。2 .木質地板類、中密度纖維板及粒月板:指同型式下,厚度最大者。3 .集成材類:指同型式下之大斷面;無大斷面者,為中斷面;無中斷面者,為小斷面”
(八)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九)相同規格:
1 .層積材類、合板類:同型式且厚度及層數相同者。
2 .木質地板類、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同型式且厚度相同者。3 .集成材類:同型式且短邊及長邊相同者”
(十)特殊規格:屬拱形、圓錐體形、角錐體形或其他形且其橫斷面不等丸特殊訂製集成材類商品。
四、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主型式(含系,. J 型式)檢具各木製板材類商品之型式分類表、下列技術文件三份及樣品,向經濟部標率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標示及甲醒譯出量試駿:臺南及花蓬分局除外;耐燃性試驗:新竹、臺南及花這分局除外)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中請:
(一)規格一覽表【 型號或代碼對照表、商品構造(含構成斷面圖)、組成材料(含表面加工材料)及膠合劑種類】 •
(二)商品四× 六吋以上(厚度或集成材類之橫斷面具尺規之成品)彩色照月。
(三)製程概要。
(四)中文標示樣張•
(五)樣品:
1 ,層積材類: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醒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支む每支須可於長度方向距端部五公分以上部位,保持橫斷面尺度狀態下,採取試月表面積四百五十平方公分(兩橫斷面除外)之試月二片め"
2 .合板類: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峪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限む每張須可栽製一五0 毫米(長)× 五0 毫米(寬)× 一0 片× 二組】 .
3 .木質地板類: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峪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張む每張須於中央部分採取一五0 毫米(長)× 五0 毫米(完)× 一O 片× 二組】 。特殊較小規格無法依前述尺寸裁製完成者,得洽經試驗室研討後,另行辦理。
4 .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醒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張【 每張可採取全表面積約一千八百平方公分之試月二組」。具有耐燃性者另取面積為二二○ 毫米× 二二0 毫米
之樣品三月。
5 .集成材類:每一主型式及須執行甲謄釋出量試驗之系列型式,至少各取二支【 每支須可於長度方向距端部五公分以上部位,保持橫斷面尺度狀態下,徠取試月表面積四百五十平方公分(兩積斷面除外)之試月二月】 。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客器為大時,應將試月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月的試月(視各試驗室設備予以調整),另特殊規格無法依前述尺寸裁製完成者,得洽經試驗室研討後,另行辦理•
五、型式試驗試驗原則:
(一)層積材類及合板類:主型式執行甲珞釋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系列型式就厚度最小且層數最少者執行甲謄釋出量試驗;若系列型式超過五種,再選擇一中間厚度增加執行甲醋釋出量試驗• (二)木質地板類:主型式執行甲膠釋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系列型式就厚度最小者執行甲醱繹出量試驗:若系列型式超過五種,再選擇一中間厚度增加執行甲醒釋出量試驗。
(三)集成材類:主型式執行甲甜繹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系列型式就各申請之斷面型式執行甲醒釋出量試驗。
(四)中密度纖維板及粒月板;主型式執行甲峪釋出量試驗及標示檢查;系列型式就厚度暈小者執行甲醒釋出量試驗;若系列型式超過五種,再選擇一中問厚度增加執行甲醱釋出量試驗。具有耐燃性者除比照前述原則外,另須執行耐燃性試驗•
六、商品型式認可證書登錄範圍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辨理:(一)層積村類、合板類、木質地板類、中密度纖維板及粒月板:1 .增到厚度較主型式大者或厚度與主型式相同而層數較主型式多者,應另向標革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2 .增刊系P . J 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依下列原則向原出具型式言鄴瞼報告單位辦理型式試臉,並向檢驗機關中請換發證書。( l )厚度未較原袋小厚度小者:就增列之系列型式中譯一中間厚度執行甲爵釋出量試驗。
( 2 )含厚度較原最小厚度小者或厚度與原最小者相同且其層數較少者:就增列之系列型式中擇爺小厚度且層數最少者執行甲峪釋出量試驗。具有耐燃性者另須執行耐燃性試驗•
(二)集成材類:
1 .增列之斷面型式較主型式大者,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單位辦理型式試驗,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並將該斷面型式改列為主型式。
2 .增列系列型式(未改變原主型式)者,應向原出具型式試驗斗艮告單位辦理型式試驗,並向檢驗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七、取得型式認可之應施檢驗木製板村類商品,檢驗機關得以下列方式辮理檢驗:
(一)報驗義務人報驗時須以下列方式為一批報驗:
1 .層積材類、合板類、木質地板類、中密度纖維板及粒月板:相同規格商品。
2 .集成材類:同品目、同型式商品,如含不同橫斷面尺寸或特殊規格產品時,應檢附分屬歸類之明細表•
(二)屬特殊規格之集成材類商品,如型式認可證書之主、系歹j 型式可包含該商品最小及最大斷面,且於取樣後即破壞原有形態無法繼續使用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其訂單或合約等相關文件,向報驗之檢驗機關中請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檢驗•
(三)屬特殊目的製成之少量集成材類商品,且型式認可證書已具該型式,其於取樣後會被壞原有形態改變原有使用目的者,報驗義務人檢附報驗數量、規格、使用目的、用達等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標率檢驗局審校認可者,得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檢驗• (四)報驗義務人首次報驗木製板材類商品時,須取樣檢驗,但符合前二款之集成材類商品不在此限。合格者,檢驗機關得對後續報驗該木製板材類商品每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以簡化檢驗程序。
(五)各木製板材類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該木製板村類商品須經連續五批三倍量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復,始得恢複每
批以二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之簡化檢驗程序• (六)取樣檢驗之取樣樣品數量係按適用之國家標準執行,惟數量不足以做至少二次試驗之量時,以取達到之足夠數量為原則• 報驗產品達二只貨櫃以上者,至少開驗二櫃且均須平均取樣。(七)檢驗項目為檢測甲醋釋出量及查枚標示。具有耐燃性者另須執行耐燃性試驗,試驗地點比照耐燃建村•
(八)逐批檢驗檢驗期限為樣品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八、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車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檢測甲醒釋出量及直核標示或耐燃性試驗•
九、中請重新報驗案件須於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後六個月內改喜完成。
十、層積材類、合板類、集成材類、中密度纖維板及粒月板之報驗義務人除應於商品本體標示下列事項外,並應擇定於商品外包裝或本體上,同時標示檢驗標率規定應標示之全部項目及商品檢驗法第十一條規定應標示事項•
(一)商品檢驗標識:由報臉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圖式、「T 」字軌及指定代碼。
(二)甲醒釋出量(F1 或FZ 或F3 )•
(三)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或商標。
(四)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報驗義務人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詳列前項商品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商品以產製或加工時之原始包裝方式,直接運交下游業者於工地使用或力。工)非供市場陳刊、販售者,其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申請函,向報驗之檢驗機關申請於商品本體僅標示「製造年月日或批號」,不適用第一項前段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四款事項之規定•
十一、木質地板類之報驗義務人除應於商品陳列、販售時之最小包裝或本體上,依檢驗標率(C 吋5 2871 、11341 、11342 )規定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T 」字軌及指定代碼組成)。
十二、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其核發日期在型式認可申請前一年內,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惟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2013-1-25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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