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增列及廢止耐燃建材品目範圍與宣導相關檢驗規定
 
本文:
(一)配合國家標率之制修訂及檢討應施檢驗耐燃建材範圍完整性,規劃增加0 . 8 板及1 . 0 板再生纖維水泥板、
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含原紙石膏板及矽酸鈣板C型為本局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品目範圍。
(二)應施檢驗耐燃建材中,吸音用開孔石膏板及粉刷基層石膏板2 商品並無耐燃性之相關規定,將規劃廢止該2
商品為本局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三)應施檢驗耐燃建材自102年9月1號起、不得以養生期不足為由申請重新報驗。
離得然煮牛期
(四)再生纖維水泥板商品若經檢驗客積比重檢驗結果與標示不同及容積比重為國家標準規範外而未申請專案檢
驗者,以不符合檢驗標準處理。
(五)進口/出口兩岸之耐燃建材商品應符合當地國檢驗規定”
(六)耐燃建村之抽批方式自102 年9 月1 日起將由挖洞抽批改為機率抽批。
(七)纖維水泥板及再生纖維水泥板商品出貨時,含水率應:小於10 %。
  2013-1-25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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