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102.1.1起,我國水產品輸銷中國大陸,檢附之檢疫證明
本文:
一、依據中國大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AQSIQ )本(1 01 )年11 月s 日第R 一B 一12 一0059 號及5 月25 日第^一12 一0009 號信辦理。
二、據AQSIQ 通知,我水產品自明年1 月1 日起須檢附符合陸方要求之檢驗檢疢證明文件後方可進口,目前為過渡期,我水產品仍可檢附現有檢疫證輸陸,合先敘明。
三、本局製訂新「輸出動物產品檢疲證明書」樣張如附件1 , 為維持我水產品輸陸順暢,請轉知所屬會員檢附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證明事項及文字內容如附件2 ) 及其他所頊文件,向生產設施所在地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核發檢疫證明書。
(一)遠洋、沿近海及養殖水產品:請確實依陸方要求之文字內容,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著申請漁貨來源及衛生證明事項之文件。
(二)水產加工品:請確實依陸方要求之文字內容,向行政院衛生著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經濟部標卒檢驗局中請「加工
衛生證明」或「特約檢驗證明」
2013-1-9 ( 動植物防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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