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有關歐盟新普遍性貿易優惠措施 [GSP],將自 2014年元旦生效
 
本文: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去(101 )年12 月13 日比貿字第1010000674 號函辦理。
二、旨揭GSP 規定之法律基礎係依據1 979 年GATT 「授權條款」( the Enable Clause )及歐盟(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第208 條有關(Development CoorPeration )規定給予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月面之貿易優惠。
三、查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於去年10 月25 日通過第978 / 2012 號規定,此規定係修正2008 年7 月22 日第線732 / 2008 號規定(給予第三國貿易優惠之GSP 規定自2009 年l 月l 日起實施)及2011 年5 月11 日第512 / 2011 號規定(將前揭規定適用期限延長至20 13 年12 月31 日),輸歐產品將自2014 年1 月l 日起適用新GSP 關稅稅率,並於2023 年12 月31 日屆期。
四、第978 / 2012 號新規定要點如次:
(一)現車有GSP 之176 個國家大幅減少至89 個國家,其中包括中國大陸(大部分產品已被排除)、巴西、阿根廷、,鳥來西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等。
(二)排除條款:任何與歐盟簽著涵蓋GATT第24條貿易優惠協定,國家將被排除享有GSP優惠。
(三)畢業條款:被歐盟認定李有GsP 之開發中或低度發展之國家,若連續3 年被世界銀行列入「高收入」(人均國民所得在12 , 476 美元以上)或「中高收入」(人均國民所得在12 , 476 美元及4 , 036 美元之間)之國家,則將白GSP 畢業。
(四)個別產品之中止條款:被認定享有GSP 國家之同類產品輸歐金額倘連續3 年占所有GSP 國家輸歐金額達1 7 . 5 %以上之門檻,該類產品將自GSp 畢業;HS Code 第50 章至第63 章之紡織品則以GSP 市占比1 4 . 5 %為門檻”
五、承上,排除享有「GSP 優.急關稅」及「PTA 、FTA 貿易優惠協定關稅」等國家,歐盟之貿易夥伴僅有我國、紐西蘭、澳大利亞、香港、日本、加拿大、美國及新加坡等8 國適用WTO /最.專國關稅待遇,未享有WTO PI us 優.色。六、另歐盟擴大自其GSP 畢業之國家及產品別(產品別預定於去年12 月底公布,本局將另函通知),以及「暫時撒銷條款」可將進口國違反國際公約、公平貿易、保護魚類責源、輸出囚犯生產產品等暫時撒銷其全部或部分GSP 之優急,可能影響我台商在開發中國家(尤其東南亞)投資生產以歐盟為市場之貿易利益,值得我方密切注意。七、檢附第978 / 2012 號規定及上述相關資料1 份如附件
  2013-1-9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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