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歐盟對第三國進口動物性產品(包括食品及飼料)之殘留檢測制定一調和標準
 
本文:
一、資料來源及時間:執委會本(2005)年1月20日第L16/61號公報暨第2005/34/EC號指令。
二、為監控第三國進口產品是否符合歐盟規範,歐盟於1990年6月通過(EC)2377/90號規定,規範動物用藥殘留最高標準(亦適用於進口產品),並於1997年制定97/78/EC號指令,規範自第三國輸入產品需通過動物檢疫檢測,如藥物活性物質之殘留檢測。並續於2004年4月29日通過(EC)882/2004號規定,以確保對第三國進口產品符合歐盟飼料及食品法。
三、惟規範動物用藥殘留最高標準(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之(EC)2377/90號規定並非規範所有在歐盟境內禁止使用之物質,因此歐盟須針對禁止使用物質之殘留建立調和之進口檢測規範。爰此,除依據第178/2002號「一般食品法」之規範外,歐盟亦已於2002年8月依據2002/657/EC號指令制定實施檢測之最低門檻限制(minimum required performance limits, MRPLs)。並制定本項指令(2005/34/EC),規範經檢測歐盟禁止使用物質之貨物須先滯留【(EC)882/2004號規定之第19至22條暫緩實施至2006年1月1日】並通知物主,惟貨物須於60天內退運或轉運(不得進入歐盟境內),超過60天者則予以銷毀。
四、本項指令將於本年2月19日起實施。相關規定內容另請上網查閱:http://europa.eu.int/eur-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016/l_01620050120en00610063.pdf
  2005-2-2  ( 國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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