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貨櫃主自備免繳營業稅保證金通關 修正
本文:
關稅總局修正「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將自十月一日生效。
依規定,貨主自備貨櫃出口,因貨櫃號碼錯誤致無法核銷者,應辦理相關更正作業後,始得辦理核銷作業。貨主自備貨櫃出口時,貨名欄漏列申報,致未能核銷者,進、出口人或委任之報關業者,得於貨櫃裝船出口後,檢具裝船提單文件,向進口或出口地海關申請人工核銷,經受理單位查證出口報單載列屬實,准予辦理核銷作業。保稅類出口報單,因貨主自備貨櫃無法列於貨名欄位申報,得於貨櫃裝船出口後,檢具裝船提單文件,申請人工核銷。申報出口報單應注意事項:貨主自備貨櫃於復運出口時,每只貨櫃應單獨列一項貨名申報,貨名欄前十二碼填列貨櫃號碼,如有其他應申報事項,則由第十三碼開始填列;報單之貨櫃號碼欄位仍須填報。於「保稅倉庫原進倉資料」G33欄位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原進倉報單號碼」E1欄填列原進口報單號碼。「原進倉報單項次」E2欄填列原進口報單之項次。
2012-9-21 ( 台灣新生報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