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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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修正
 
本文:
財政部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全文三十四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依規定,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一、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二、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三、船(機)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四、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五、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同一貨主同時申報一份以上之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如係同一種貨物並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查驗者,按一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

  該規則所稱辦公時間,指海關辦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六時止。但經海關公告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及因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派員辦理通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一、每一船(機)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二千元;二、每一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一千元;三、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一日分為日勤(自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夜勤(自下午六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二班計算,不滿一班時限者,仍按一班計徵。第一項應徵特別監視費之貨物,因法院為關務案件辦理假扣押者,其扣押期間免徵特別監視費。

  經海關加封之貨物,除下列各款情形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新臺幣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一百元。

  一、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海運運輸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並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者,免徵加封費。

  四、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者,免徵加封費。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之貨物,其快速通關處理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快遞貨物專區: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專區內個別業者應徵之快速通關處理費以該業者當月之營運重量占專區當月總營運重量之比例分攤。

  二、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

   至於經海關派員押運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押運費:一、同一關區貨櫃(物)之押運,徵收押運費新臺幣六百元。二、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按押運距離徵收押運費。

  前項所稱押運距離係指押運起運地至目的地之車行最短距離。第一項貨物之押運,應以車程一趟為一次計徵,且不得超過三部拖車或其他車輛。但海關因監管需要分階段二次以上押運者,按一次計徵;如目的地分屬不同關區並分次徵收押運費者,其第二次押運應徵之押運費,則以扣除第一次徵收之押運費金額後之差額徵收。

   同一繳費義務人同時申報一份以上進口或出口報單,且係同一種貨物,並裝入同一個貨櫃,按一次徵收押運費。

  2005-1-31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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