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閩訂定航運業獎勵辦法
 
本文:
大陸福建訂定促進航運業發展實施辦法,確立符合政策的航運企業如何申請各項獎勵措施。該辦法規定,航運業一年可申報二次獎勵資金,經初審部門審核、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審定,並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及出具認定文件後,即下撥獎勵資金。

該辦法另確立各項政策的受理部門,航運金融服務企業、造船企業、高校、省屬企業直接向省交通運輸廳申請,其他向轄管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至於涉及稅收貢獻額獎勵及用海用地減免者,由省交通運輸廳出具認定文件,航運企業持認定文件至縣(區)級財政部門辦理稅收獎勵兌付手續,或至省、縣級土地或海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減免手續。

該項辦法簡化申報獎勵所需的證明資料,如在該省新註冊的航運服務企業,可按當年實際到位註冊資金的二%申請一次性獎勵,提出的證明資料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資格許可文件、註冊資金證明、自註冊起十二個月的完稅證明。
  2012-8-15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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