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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發布航道法 嚴訂法律責任加強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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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發布「航道法」草案,其中訂有嚴格法律責任規定,包括與航道有關的工程不符合該法有關規定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責令相關建設單位停止相關建設活動,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者,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為規範加強航道建設、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促進水路運輸發展,中國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大陸航道法,目前正公開徵求各方意見反應。內容規定,禁止從事危害過船建築物、航運樞紐、整治建築物、航標等航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對於下列五類侵占、破壞、損害航道的活動,嚴格禁止:在航道內設置固定漁具、種植水生植物或者進行水產養殖;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在過船設施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過船建築物正常運行的活動;從事危害過船建築物、航運樞紐、整治建築物、航標等航道設施安全的活動;其他侵占、破壞、損害航道的活動。
2012-5-29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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