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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不實報單 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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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之報單記載不實,而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已依法更正報單者,認屬「情節輕微」,從寬處理。
基隆關稅局昨日表示,對於因報關業者之故意或過失,致報單上之記載不實,構成虛報,產生漏稅,而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報關業者)已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更正報單之案件,關稅總局基於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納稅義務人之漏稅責任轉由報關業者負責,因此認為報關業者是否確有漏稅責任,當以納稅義務人漏稅責任是否存在為其前提。若進口人已因依法更正報單,是否仍有海關緝私條例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於執行上發生疑義,報請財政部核示如下:
依據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有關申請更正免罰之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並不包括報關業者,報關業者尚不得依上述規定申請更正免罰;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有關情節輕微得免罰範圍係採列舉規定,僅限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及四項處以罰鍰之案件,第四十一條有關對報關業者處罰鍰之案件,不在上述列舉得予免罰範圍,亦無該條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表示,報單內容涉有不實記載而足以影響稅捐徵收之行為係歸責於報關業者,於該報單經海關收受時,即已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構成要件,惟考量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已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申請更正補稅,對國家稅收損失已獲得補救。
2012-5-23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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