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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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民怨 基隆關提升復查案審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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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疏減訴願訟源,提升復查案件審查品質,基隆關稅局研訂改善措施,有關受處分人不服復查決定而續提訴願案件已明顯下降,由九十八年三百四十件,降為一○○年的一百三十五件。關稅總局表示,相關改善措施將供其他關稅局參考,以減少民怨。

關稅總局表示,依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海關對復查的申請案,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海關依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基隆關稅局依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訴願審議業務績效與展望」報告所列之改進方向及措施,研訂的相關改善措施,包括遇有法令適用疑義時,立即請求上級機關釋疑,以求正確適用法令,解決爭議;舉辦專業訓練講習,充實驗貨及分估人員實務處理及法制素養;運用協談機制,與當事人溝通取得共識,主動撤回復查或訴願案件;加強行政救濟案件原處分撤銷情形之檢討研析。
  2012-5-3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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