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復運進出口查詢及核銷 報單無紙化修正
 
本文:
關稅總局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該注意事項適用於復運出口G3、G5、D5、B8及B9報單統計方式為92、9P、9J及96之案件,即關稅法第三十八條、五十二條及五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

依電腦作業方式規定,「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即為配合各關稅局作業需要之不同,原進口報單之電腦核銷於復出口報單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不影響貨物之通關,核銷訊息並顯示於電腦通關流程。

至於電腦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由各關稅局依職權調整。

電腦核銷以進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進口放行者,採人工方式核銷;「實施日」起進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

自「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出口報單其應核銷原進口報單放行日期不同者,得兼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在執行電腦核銷作業時,若發現進口報單為濃縮報單、進口隨貨容器申報於其他申報事項欄或發覺案件有可疑之處時,應於核銷作業畫面特別功能鍵內作業註記無法電腦核銷原因,並調閱或傳真原進口書面報單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如有需要並請廠商提供資料參考或作進一步查核。

退關或註銷報單時,如已核銷原進口報單者,以人工執行反核銷。

但統計方式申報9J者,其退關或註銷報單經核准並於通關系統作業完成後,系統自動進行反核銷作業。

進口報單申報5J之貨主自備貨櫃復運出口時,因出口報單漏列未申報9J致無法核銷者,進、出口人或其委任之報關業者得於貨櫃裝船出口後,檢具裝船提單文件,得免檢附出口報單書面文件,經進口地海關查詢通關系統出口報單列載之貨櫃號碼與控管檔記錄之貨櫃號碼相符後,於EN03程式畫面輸入進口報單號碼、項次,並於結案原因輸入出口報單號碼完成核銷作業。
  2012-3-22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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