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少量陸品輸入免許可證 20日生效
 
本文:
經濟部公布「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並自本月二十日生效,請業者注意。

依規定,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二十五章至第九十七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二十四件以內者(即二十四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四十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但屬稅則第六八○二節下之石材、稅則第六九○七及六九○八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二十四件以內且在四十公斤以內:

(一)非屬該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

(二)該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

「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前述大陸物品之CIF總價。

「單項產品」之項別係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則授權海關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稅則第六十八章及六十九章貨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稅則第六九○七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至於輸入前述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之大陸物品,仍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012-3-16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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