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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稅則預審 增延覆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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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進口稅則預先審核覆審結果的正確性,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未來將作部分修正,增加海關處理覆審案件的時間,並定明海關得予延長案件處理期間之機制。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係為符合實務需要,力求覆審結果正確性,因此擬修正第八條第二項,增加海關處理覆審案件時間,定明海關得予延長處理期間。
按第八條修正條文草案,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財政部關稅總局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關稅局核定該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2012-3-8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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