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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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備貨櫃免繳保證金作業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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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為執行貨主自備貨櫃,於進口時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逾期未復運出口,始補徵營業稅之通關作業,特訂定「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要點」,並自昨(六)日生效實施。

依規定,貨主自備貨櫃出口,因貨櫃號碼錯誤致無法核銷者,應辦理相關更正作業後,始得辦理核銷作業。貨主自備貨櫃出口時,貨名欄漏列申報,致未能核銷者,進、出口人或委任之報關業者,得於貨櫃裝船出口後,檢具裝船提單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經查證出口報單載列屬實,准予辦理核銷作業。

未核銷之進口貨主自備貨櫃,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海關將以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簡5107)代碼原因「H11」通知原進口報關業者,其復運出口期限顯示於「補辦期限欄(G4)」,報關業者應通知進口人於期限內辦理復運出口或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

貨主自備貨櫃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進口人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整份進口報單為單位,不得辦理個別項次分項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尚未核銷項次之貨櫃,其復運出口期限以原到期日再延長六個月。

貨主自備貨櫃逾出口期限,仍未辦理復運出口者,由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補繳營業稅,海關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至於適用該作業要點之進、出口報單類別如下:(一)進口報單:G1、G7、D2、F2。(二)出口報單:G3、G5。
  2012-3-7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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