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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轉調港務公司辦法 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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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各港務局隨同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人員權益,交通部訂定各港務局隨同轉調台灣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草案出爐,並將自港務公司三月一日成立掛牌當日起同步實施。
草案總說明指出,依據「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交通部各港務局暨所屬機構隨同業務轉調台灣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構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為確實保障各港務局隨同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人員權益,擬具之「交通部各港務局隨同轉調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計八條,該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為範圍,不包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
港務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均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公司亦不再申請公務人員考試分發。
2012-2-15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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