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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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 放寬申請門檻
本文:
財政部發布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本次修正發布第十六至十九、二十一條條文,放寬申請門檻。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者。三、申請之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三者。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採取最低抽驗比率。但依規定必驗者,不得降低抽驗比率。
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者。三、最近三年無違反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經依相關罰則處分。
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二、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申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者;依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者。三、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但自由港區、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一、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二、倉儲業者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者:(一)其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台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台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三)海關得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海運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二、依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設立者。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海運運輸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一、出口貨物退關轉船及進口貨物卸貨准單更正作業,准由業者以電傳方式辦理。二、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2011-12-26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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