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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代業貨櫃延滯費計算 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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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代業貨櫃延滯費的稅額計算類別,近期業者對於其認定有疑義,期望進一步釐清。台北市船務代理公會日前召開理監事會,會中就該議題進行討論。
根據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的一○%,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的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依台北市國稅局及高雄市國稅局九十七年所得稅扣繳實務教材,經營國際運輸事業,以境內營業收入(含運費、貨櫃延滯費、服務費等收人)之百分之十為境內之所得額。
有關貨櫃延滯費計算所得額比例,按運費是指運送人提供運輸服務所得的報酬,貨櫃延滯費是因貨主超時使用貨櫃而產生,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是屬一項收入,所以應列為運費的一部份而適用十%的稅率。
公會指出,貨櫃延滯費為貨主貨櫃使用費,宜列入運費以適用百分之十的稅率,不應不同稅捐稽徵機關的認定,造成業者無所適從,以免會員公司誤用所得額的方式,並維護代理船東權益。
2011-12-23 ( 台灣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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