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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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認證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出爐 報關、承攬及倉儲業申請門檻放寬
 
本文:
財政部昨(二十四)日公告「優質企業(AEO)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海關得給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製造業、報關業、倉儲業及海運運輸業之優惠措施,並修正報關業、承攬業及倉儲業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具備之條件。原規定報關業者須為經海關評鑑為第一類或第二類業者,將改為年錯單率未超過千分之三。另考量承攬業海空運業務實績舉證不易,現行以最近三年承攬業務實績作為申請安全認證之條件將予刪除,而改為最近三年未經主管機關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相關罰則核發處分書。

 為確保航空器裝載貨物之飛航安全,交通部自九十七年起即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推動實施保安控管人制度,本次將修正第二款規定,對於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尚需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考量承攬業務實績不易舉證,且目前國內主管機關或公協會亦無業務實績之客觀統計,造成海關實務執行認定困難,因此將刪除第三款及第四款,改以最近三年未經主管機關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相關罰則核發處分書作為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條件。

 倉儲業方面,增列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者,得申請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以全法據;另配合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修正,明定倉儲業及海運運輸業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得享有之優惠措施。

 草案總說明指出,本次計修正五條,主要係增訂海關得給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製造業、報關業、倉儲業及海運運輸業之優惠措施,並修正報關業、承攬業及倉儲業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具備之條件。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財政部關政司。
  2011-11-25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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