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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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新增不可抗力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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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修正「關稅配額實施辦法」,新增第十三條之一,對於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扣除該無法運輸期間之例外規定。

財政部公布「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鑑於現行條文中,對於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進口之關稅配額貨品,得否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長進口期間,並未予明確規範,該部為考量當事人間利益之衡平,將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回復原狀及其他法律有關在途期間之規定,增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扣除。
  2011-5-19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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