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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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價應依關稅法規定核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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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例如第三十六條私運貨物進出口、第三十七條違法報運貨物進出口)裁處罰鍰時,有關貨物完稅價格認定,仍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順序核估。
某進口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香港產製WALNUTPASTILLES(核桃糕),經海關查驗並透過駐外單位協助查證結果,認為實到來貨產地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的大陸物品,該業者涉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違章,因此按國外出口人向香港海關申報該批貨物價格港幣五十萬三千元核定完稅價格,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處以貨價一倍罰鍰計新台幣二百一十七萬二千餘元,並沒入貨物。該業者不服,主張海關核定的貨價,偏離市價過多極不合理申請復查遭海關駁回,而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財政部訴願會經審理結果,認為海關對於貨價計算與關稅法規定的核估程序不符,因此將復查決定撤銷,由海關另為妥適的處分。
財政部表示,訴願會審議該類個案時,如發現海關漏未依據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順序核估貨價情形,均會在訴願決定書中明確揭示核估原則予以糾正,也會在財政部舉辦關務機關行政救濟業務聯繫會議時提案督請海關注意改進,以避免發生同樣錯誤,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2011-5-17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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