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原產地證明書欄位修正 5月實施
 
本文:
經濟部國貿局修正「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及「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欄位內容、申請書及填寫說明,並公告訂定「加工證明書」、「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填寫說明及申請書,以及委託辦理簽發「加工證明書」及「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之政府單位及紡拓會及工商團體等簽發單位亦得申請簽發規定,自五月一日起實施。

國貿局局委託辦理加工證明書及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單位如下:(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二)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第六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台中分局、台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三)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含該處高雄分處、台中分處、中港分處、屏東分處)。(四)行政院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五)交通部民航局。(六)紡拓會。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符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八條簽發條件者,得向該局申請簽發加工證明書及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
  2011-5-2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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