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進口貨物營業稅溢繳 海關退還
 
本文:
進口貨物營業稅溢繳稅款應由海關退還,依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經過海關核准退還其他進口稅費,導致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進口貨物除合於免稅規定者外,一律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因此營業人進口貨物發生短徵營業稅,亦應由海關辦理徵稅事宜。基於作業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進口貨物營業稅之徵收或退稅,宜由同一機關處理,因此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進口貨物於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

該局指出,由於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因此加值型營業人如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才經由海關核退同筆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者,營業人應依財政部規定,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營業稅進項稅額,如漏未申報,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2011-4-2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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