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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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審查民辦AEO訓練要點 修正
本文:
「海關審查民間機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訓練作業要點」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依作業要點辦理訓練之民間機構,應具備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專職人員三人以上或專兼職人員合計十人以上、具有固定辦公處所、辦理訓練場所應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法規規定。申請機構應於每期開辦訓練至少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訓練場所所在地關稅局申請審查:申請書、訓練計畫說明書、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專兼職人員資料及其專兼職聲明書、合格師資名冊,以及辦理訓練場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法規有效證明文件影本、結案證書樣張。
訓練計畫說明書應包括招生計畫、訓練名稱、上課時間及時數、課程名稱及內容、各課程合格講師名單。每期訓練授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含測驗)。
訓練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相關法規及專業知識:關務法規簡介(包含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進出口相關法規、轉運相關法規、保稅相關法規及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等);進出口實務、轉運實務及保稅實務;世界關務組織AEO指引及各主要國家優質企業制度簡介與要求;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優質企業驗證實務;風險管理概論、國際供應鏈概論以及供應鏈安全概論。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訓練:
(一)參加訓練人員訓練合格之評鑑,以筆試為原則,經測驗合格者,由各該機構發給結業證書。參加訓練人員之上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之百分之八十者,不得參加測驗。
(二)結業證書應記載訓練之授課時數。
(三)訓練結束後,應將及格學員名冊依規定格式送原審查關稅局備查。
(四)應將各參加訓練學員名冊、上課勤惰紀錄、經費收支及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或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2011-4-21 (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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